新规泌阳老板们注意了,食品小作坊得一

省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豫食药监食生[]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年2月27日省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食药监食生〔〕35号)同时废止。

年7月11日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加强食品小作坊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小作坊应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生产活动,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式样。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登记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小作坊登记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小作坊登记咨询、指导、服务工作。

第八条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取得一个登记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冒用、伪造、变造小作坊登记证。

第九条从事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应到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四)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或者目录;

(五)食品安全承诺书;

(六)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第十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场登记,7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

第十一条小作坊登记证应载明小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生产地址、食品品种、登记证编号、登记日期、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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