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在《河南万洲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旭、赵薇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案()豫民初号》中判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由出卖方承担公摊面积的费用而不收取公用部位的价款,不符合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
案件事实:年,被告王旭、赵薇薇作为买受人与作为出卖人的河南万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洲公司,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的预测建筑面积共.77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77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0.00平方米。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的房屋测绘报告记载的实测面积与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后万洲公司交付现房时房屋套内面积仅为.93平方米,共有建筑面积24.75平方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年,被告王旭、赵薇薇基于上述事实向原告万洲公司邮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一份,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泌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供的格式合同,原告作为出卖人并没有权利对合同中的建筑面积进行修改。且年原告公示了该栋楼的楼盘表,该表显示包括二被告所购买的房屋在内的同一户型预测建筑面积为.77,套内面积为.93,公摊面积为24.84。
审判要点:
1.争议焦点:被告王旭、赵薇薇是否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
2.法院判决:关于被告王旭、赵薇薇是否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如果仅仅依据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实出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现象。但是根据泌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供的情况说明,原告对于合同中的建筑面积无法进行修改。此外业主对公摊面积出钱购买,系为了实现套内建筑面积的使用价值,并没有为商品房购买人带来损失。相反,如果出卖方承担公摊费用,不收取公用部位的价款,实际上是与民法所提倡的公平原则相悖的,亦违反等价有偿原则。本案中,二被告购买的商品房的公用楼梯间等都属于应分摊的合理公用建筑面积,二被告作为一个理性谨慎的自然人,按常理在购买时也理应知晓。综上,案涉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不应该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约定进行处理。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原被告均认可的预测楼盘表,该两项的误差比绝对值应按照原告在预测建筑面积楼盘表中所公示数据进行处理。经计算,该两项误差比绝对值均未超过3%,故二被告无权依据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
详细内容请见:《河南万洲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旭、赵薇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案()豫民初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论:李梦晨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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